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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员转正申请

2013/1/7 11:03:56  来源: 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于2011.11.27日来到康祺公司应聘cad制图兼文员一职,新入职有很多不适应及工作失误,诸如报就餐人数名单有出入,有的电话未转入或转出,未能及时更换值日表等。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简介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启迪睿智、笃实诚信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

  在这期间我熟练了cad软件的使用,在绘图时也大致了解了基站、摄像头应该安放在什么样的位置,怎样安放最合理;而photoshop是我来公司工作后学会的,制作了入场券和贺卡,能够将图根据同事的意思修改到位。我的工作更多的是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同时也要求我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品质。诸如报名单、cad制图、photoshop修图、更换值日表、取报纸和往来信件、打印复印传真文件、条形码标签的打印、接转电话、考勤表及其他常用表格绘制和其他临时的工作构成了我的日常工作,在努力完成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wifi知识,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零碎的时间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期待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转为正式员工。

  转正之后,我会加倍努力,将自己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以实际的工作业绩来报答公司领导对我的厚爱和培养。WwW.fLgW.CN


行政复议申请书(立项批复)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2号,身份证号:21052319750909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1号,身份证号:2105231959031611xx。

  申请人于xx,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8号,身份证号:5105231949090611xx。

  申请人马xx,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6号,身份证号:5105231954071511xx。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身份证号:5105236406101xx。

  申请人于xx,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身份证号:5105233811061xx。

  申请人段xx,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5040511xx。

  申请人于xx,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6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711xx。

  申请人吴x,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4号,身份证号:5105231968051311xx。

  申请人龙xx,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3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42711xx。

  申请人马xx,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7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1130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403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61511xx。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43052811xx。

  申请人于x,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9号,身份证号:5105231963120411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0号,身份证号:5105231942011411xx。

  申请人游xx,男,汉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8号,身份证号:5105231953060111xx。

  代表人于xx,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xx。

  代表人刘xx,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xx。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1】【2】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我

  被申请人:张金伟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11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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