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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申请书

2013/1/7 11:04:40  来源: 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11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wwW.FLGw.CN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11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11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医疗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学生,住xx楼3单元12号。

  法定代理人:xx,xx之母亲,女,xx职工。联系电话:xx

  被执行人:xx医院,住所地:xx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xx,女,xx院长,党委书记。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字第x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xx之款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豫法民提字第100号判决:x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医疗损害赔偿款26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宇

  法定代理人:xx

  xx年9月28日


合作医疗申请书

  申请单位:泊头市四营乡常泊洛村

  申请日期: 2011年5月15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利民政策,为了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常泊洛村卫生室特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校验。现将我室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常泊洛村卫生室位于四营乡常泊洛村所在地,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庭院宽敞,卫生干净。

  二、医生马翠, 2011 年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多年实习和行医,理论联系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深受患者和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三、在市、县、镇、乡卫生部门引导支持下,我室不断完善硬件,规范软件管理,合理处方配方,合理收费,热情服务。积极参加初保,宣传预防保健、康复科普知识。

  四、我室对新农合政策特别支持,努力宣传,接受管理,不断完善设施,加强软件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创建“常泊洛甲级村卫生室”。决心为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证和健康水平而作出贡献,为国家、社会、人民分忧。

  敬请上级对我室进行校验审核,提出意见,促进我室工作改进。

  申请人:马翠

From:https://www.flgw.cn/Article/sqs/20130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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